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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法對物業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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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法對物業費的規定是什麼?

一、對物業費的規定是什麼?

對物業費的規定是物業服務收費是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價。物業服務收費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二、物業糾紛的訴訟狀怎麼寫?

1、文頭。一般寫“民事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

2、列明訴訟主體。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訴訟主體的,要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的順序寫明。其中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確實不清楚的可以寫個大概年齡)住址、聯繫方式5項是必須有的。

單位訴訟主體的,要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聯繫方式,最好能附有其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要用序號分開,每條按照“請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來寫。另外,現在有的法院要求訴狀還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須有的部分。

4、事實與理由。即先説明事實(比如受到侵害),再説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程序法的規定)的理由。實踐中為了簡便,有些簡單的案件也可以不詳細列明理由,只寫“依法應承擔責任”、“依法起訴至貴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寫清遞交訴狀的法院、具狀人(原告)起訴時間。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必須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狀人親筆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原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小區的業主是可以聘請物業公司提供相關的物業服務的,因為提供了物業服務,所以肯定是需要繳納相關的物業費用的,至於具體的物業費用是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來進行確定,同時政府是有相對性的指導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