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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責任事故劃分標準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火災等級標準如下:

火災責任事故劃分標準

一、火災等級增加為四個等級,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二、根據《條例》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的等級標準分別為: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