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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撤銷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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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撤銷訴訟時效是多久?

仲裁裁決撤銷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仲裁法》第59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由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 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

仲裁裁決的具體情況一般是根據當事人的相關訴訟請求來認定的,不同的訴訟案件所需要的仲裁裁決情況是不同的,但如果後期當事人需要對相關仲裁裁決進行撤銷的,應當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否則可以導致不予受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