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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與時效期間

仲裁2.45W
仲裁時效與時效期間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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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民法總則》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與最長訴訟時效。

一是普通訴訟時效。根據有關規定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