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仲裁

勞動仲裁的特殊時效與一般時效

仲裁2.29W
勞動仲裁的特殊時效與一般時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仲裁的特殊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繫勞動關係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通過上面小編的總結概括,我們對勞動仲裁時效方面的知識有了一定了解。按照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時效是一年。這個時間要從當事人知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一刻算起。如果沒有其它特殊原因,超過這一時效而申請勞動仲裁,相關機構是不受理的。所以小編提醒大家,發生勞動爭議後要儘快的運用法律手段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