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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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區別主要包括
①法律根據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依據是《勞動法》。
②適用範圍和對象不一致
訴訟時效廣泛適用於民事法律關係,超過時效則喪失勝訴權,但權利並
不消滅;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適應於勞動法律關係,超過時效則不再受理。
③性質和期限不同
訴訟時效是民事審判活動適用的期間,有普通訴訟時效2年、特殊訴訟時效1年、最長20年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裁決的法定期間,是帶有勞動行政性質的期間,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為6個月,依《勞動法》第82條為60日,比訴訟時效短。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實現這個問題是困擾着很多普通老百姓的,對於大多數人員來説的話他們關於這樣的一種專業的知識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但是隻需要記住的是在債權已經到期之後,就應當儘快的來進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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