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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執行法院基層還是中院

仲裁1.19W

一、仲裁執行法院基層還是中院?

仲裁執行法院基層還是中院

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執行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立案審查處理;執行案件已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於收到不予執行申請後三日內移送原執行法院另行立案審查處理。

二、勞動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怎樣的?

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發生了糾紛無法協商處理的,一般會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解決,仲裁處理時一般是先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成功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如果調解失敗的,仲裁庭會作出裁決,當事人對於仲裁的裁決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