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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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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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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

我國法律設有四級人民法院,基層法院是最基礎的法院,那根據我國訴訟法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有: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就是説,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説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餘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