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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勞動仲裁裁決基層法院民事裁定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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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勞動仲裁裁決基層法院民事裁定書怎麼寫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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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基層法院民事裁定書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是沒有關於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基層法院民事裁定書只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撤銷國內仲裁的規定在《仲裁法》裏。需要注意的事,撤銷與不予執行國內仲裁的原因是一樣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一種行使。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修改了下面的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條第(四)、(五)項,目的是保持與仲裁法的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