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基層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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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撤銷仲裁裁決嗎
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但是僅限於以下情形,並且需要當事人申請才能撤銷: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和相關證據,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裁定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如果我國仲裁機構裁決事項超越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後裁定撤銷該部分。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實踐中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仲裁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仲裁機構沒有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的;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未能陳述、進行辯論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未經另一方當事人質證等情形。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這裏的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係到仲裁裁決的最後結論有失公正的證據。其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紛爭焦點或重要情節有着直接的關係,同時也直接影響着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此外,人民法院如認定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依職權主動裁定撤銷該裁決。由於“社會公共利益”具有較大的彈性,實質上就賦予了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具體案件時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仲裁併不屬於司法的範疇,其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仲裁主要解決的是當事人約定了的仲裁事項,其中涉及到仲裁協議效力問題,一般一個協議裏面只可以約定由一個仲裁委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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