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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哪部分可以終局裁決?

仲裁3.31W

一、勞動仲裁哪部分可以終局裁決?

勞動仲裁哪部分可以終局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以上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終局裁決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實體爭議所作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均可實行終局裁決。

二、用人單位不服終局仲裁結果的處理

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前二項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如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於終局裁決,首先需要根據實際的相關情況來看。如果對於終局裁決有一定的爭議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直接通過法院的來進行重新判決。由法院來進行相關的判決問題。確定哈判決之後再重新做相關的認定結果判定最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