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下終局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仲裁下終局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仲裁下終局裁決的規定是勞動仲裁法當中規定某一些情形之下所作出的裁決應當是終局裁決具體情形,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以上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終局裁決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實體爭議所作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均可實行終局裁決。
二、用人單位不服終局仲裁結果的處理
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前二項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如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在我們國家所進行的方式是非常的正規的,它也是具有相關法律的約束能力的,當然了,對於訴訟來説的話,它可能是比較方便,所以更多的勞動者他們都願意選擇這樣的一種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並且勞動仲裁所做出有些情況之下是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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