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適用終局裁決的事項具體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適用終局裁決的事項具體有哪些?
勞動仲裁適用終局裁決的事項具體如下: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五十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
前款經濟補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終局裁決。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製作裁決書,並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二、勞動仲裁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後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4、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6、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延長不超過15日辦結。
職員與單位發生了不可調和的勞動爭議之後,在沒有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之前,是不得向法院提出起訴的請求的。由於並非是所有的仲裁請求一定會被受理,故此在提出請求前,收集足夠的證明勞動爭議確實存在的證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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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出現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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