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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爭議案的仲裁前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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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爭議案的仲裁前置證據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


1、法律描述。

勞動法第77條説的是處理勞動爭議的途徑種類,第79條是對第77條的進一步闡明,説的是調解、仲裁與提起訴訟的關係。該條規定了在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如果申請了調解,是否還可以申請仲裁,未經調解是否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以及申請了仲裁是否還可以提起訴訟的問題。

2、結論

因而,在確認仲裁是否為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時,應以勞動法第79條為依據,而不應以該法第77條為依據。該法第79條在表述仲裁與訴訟的關係時,用的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未規定不經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須依法進行,如對法律沒有規定的案件進行受理,則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故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是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案件,法院才能予以受理。因而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前置程序)。

大家在閲讀之後希望能夠對勞動仲裁有所瞭解。在我恩的生活中,勞動糾紛十分常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總是被侵害,當遇到這種情況時,小編建議應當及時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