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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爭議中,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不一樣。

勞動爭議中的仲裁時效依據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針對的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而訴訟時效主要是針對的是民事訴訟案件,由《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所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在十五天之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如果超過十五天不起訴的,那麼裁決書就會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仲裁很麻煩,受理週期也比較長,所以大家要在申請之前,一定要把所有的資料和證據提供清楚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