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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申請仲裁期限

仲裁1.66W
解除勞動 申請仲裁期限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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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制度。超過該期限制度的法律後果是當事人失去申訴權。該制度是勞動爭議仲裁法上的制度,而不是訴訟法上的制度。訴訟法上的期限制度主要是訴訟時效期間,而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説,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繫。但是因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上的特殊性,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勞動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使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與訴訟時效期間發生了聯繫,這種聯繫有的學者稱之為“勞動仲裁申請期限視為消滅時效意義上的仲裁時效”。也可以説是將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等同於訴訟時效期間。其實質上就是勞動仲裁申請期限與訴訟時效期間的關係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