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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開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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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開庭判決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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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1、勞動仲裁經庭審後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為45日,案情複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長15日;



    2、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審理後,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書,叫判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長15日;至於開庭多長時間有判決書,法律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