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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仲裁裁決如何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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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仲裁裁決如何推翻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時間

1、自裁決作出之日起形成。
2、自裁決書送達之日形成。我國仲裁暫行規則示範文本及兩個涉外仲裁規則,都明確地將這一時間規定為裁決書作出之日。
這裏有兩種情況,如果仲裁庭當庭宣告裁決內容,宣告裁決的時間即為裁決書的作出時間,仲裁裁決自宣告時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當庭宣告而是後來送達裁決書的,則裁決書製作完成,經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的時間即為仲裁裁決的作出時間,自此時起裁決生效。在發生民事爭議時,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有時效問題,不是立馬生效的,有時需要等到裁決書才會生效。
《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