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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仲裁裁決如何申請撤銷

仲裁2.96W

一、生效仲裁裁決如何申請撤銷?

生效仲裁裁決如何申請撤銷

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是不能申請撤銷的,《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做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法院提出。

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2、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行為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5、一裁終局制度

嚴格意義上來講仲裁裁決並不是從做出以後就馬上生效的,但是6個月之內都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仲裁裁決就會正式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執意不履行的,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