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請求何時可以增加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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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增加仲裁請求合適
勞動者增加仲裁請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以超過期限為由,要求勞動者另行提出,另案處理。此時,勞動者的增加仲裁請求作為一個新案件,重新開始一個案件程序。
1.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就北京市而言,每個區的勞動仲裁委處理案件的程序也有差異。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一般給予雙方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也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的時間。這時,勞動者應當在該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
2.在開庭2周前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適用簡易程序,一般要求當事人在開庭時提交證據。這時,勞動者可以在開庭前任何時候增加仲裁請求。若提出增加仲裁請求太早,因請求增加的工資數額截止於申請之日,所以,請求過早,不能更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若在開庭時提出,因法律規定,仲裁庭對勞動者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後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給給予用人單位答辯期,(但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所以,在開庭時提出增加請求,用人單位會以需要答辯期為理由,要求延期開庭,導致勞動仲裁程序的延長。所以,在開庭2周前,提交增加仲裁請求,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確定工資數額,另一方面,仲裁委可以將增加仲裁請求送達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開庭前也享有了法定的10天答辯期,開庭時間會如期進行。
開庭時充分論述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到的工資數額作為增加仲裁請求的計算標準。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仲裁期間的工資數額時,有不同的標準。有時按最低工資標準裁決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的,因為勞動者在仲裁期間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對於高薪階層的勞動者,按最低工資標準與他們的正常工資有時相差十幾倍,完全不能滿足他們的實際需要。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屬於用人單位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必須要合理、合法,如果違法的解除,那麼勞動者是可以申請經濟的補償,從而來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用人單位在解除之後也一下要按條款來,屬於自己的責任就需要自己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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