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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仲裁訴求申請書

增加仲裁訴求申請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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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訴求與變更訴求的區別



    對增加訴求與變更訴求含義有不同的理解。一種是,變更包含了增加,另一種是二者分別為不同的概念。我支持後者。即便在表現形式上,有的原告在變更訴求的申請書上,將兩項申請寫在了一起,也不能改變二者的獨立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證據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以及訴訟法解釋只言增加訴求合併審理的規定,都將二者區別開來。主張變更包含增加,並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