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工傷待遇有爭議怎麼辦
一、勞動仲裁裁決工傷待遇有爭議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有勞動爭議一審案件,均由基層法院管轄。而在地域管轄方面,按照上款規定,適用的是民事訴訟中合同類案件管轄的規則,因此,該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勞動仲裁受理範圍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為三到六個月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關於工傷事故各方面的證據材料都已經準備齊全了的情況下,工傷保險機構絕對不會推脱要承擔的理賠責任,所以,很多時候還是用人單位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不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利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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