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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片面終局制度

仲裁1.92W
勞動仲裁片面終局制度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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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片面終局制度

為提高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效率,及時維護勞動者的權益,2007年12月29日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仲裁法》),對小額、標準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實施有限的“一裁終局”,即是不允許用人單位提起訴訟,以防止其拖延訴訟時間,減少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構建和諧的勞資關係。

《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