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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表決權限通過權是怎麼規定的

股東會議表決權限通過權是怎麼規定的

一、股東會議表決權限通過權是怎麼規定的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公司股東表決權行使方式有哪些

1、表決權的親自行使

表決權可由股東親自行使。在股東持有無記名股票的場合,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定日期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在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場合,得以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則為股東名簿上記載的股東。若轉讓人將記名股票轉讓於受讓人,但未將受讓人名稱記載乾股票並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則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認該受讓人的股東身份,從而該受讓人不得行使其表決權。但此與股份轉讓契約的效力無涉。

2、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由於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分散,多數股東散居全國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東不願為出席股東會而支出鉅額的交通、食宿費用及行使表決權所花之時間,更有不少股東由於一系列主客觀原因而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遂應運而生。《公司法》第106條亦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自解釋論而言,尚有諸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3、表決權的書面行使

當股東不願或不能出席股東大會時,股東可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但難以避免代理人不按本人意思行使表決權。因為,即使代理人的表決與本人的意願相反,也僅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問題,並不妨礙代理人與公司間的關係,不影響表決的效力。為糾此流弊,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應運而生。所謂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又稱書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投票用紙上就股東大會決議中的有關事項表明其贊成、否定或棄權的意思,並將該書面投票用紙在股東大會之前提交公司以產生表決權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是以股東大會的召開為前提的,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召開股東會的書面表決制度有別。

一個公司成立以後是可以由多個股東來組成,而股東是擁有表決權利的,股東表決權是股東基於股東的地位依法享有的,是股東大會的議案的真實意思表達的一種權利,一般可以親自行使也可以代理行使,而表決權是根據股東出資比例來行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