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什麼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一、什麼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什麼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主體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且都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

第二,客觀上共同實施了同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三,各個共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過錯,即對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這裏提到的情節,既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的從重、從輕、免罰的情節,也包括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根據立法精神,在辦案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在決定處罰時斟酌運用的情節。所謂分別處罰,就是根據上述情節的輕重,對每個行為人分另作出處罰決定。對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則應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二、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點是什麼?

(1)在主觀方面,各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都是有意識、有目的的共同故意違反治安管理的。

(2)在客觀方面,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必須有共同實施一次或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雖然他們在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所處地位、所起的作用不同,但他們的目的是明確的。為了同一目的,他們彼此聯繫、積極配合,共同實施。

(3)二人以上因共同過失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以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論處。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要根據他們在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的違法情節,明確應負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這樣做體現了法律責任自負的原則。

在處罰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處罰的重點要在起主要作用的組織者、策劃者身上。對於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的行為人,應給予比首要分子輕些的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主觀方面上是管理人有意識、有目的的違反管理活動,在客觀方面上,體現為多人共同實施了一次或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活動,如果兩個人由於共同的過失違反了治安管理規定,不能按照共同違反治安管理進行處罰,要分別對兩人進行處理。

標籤:違反 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