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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具備什麼?

一、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具備什麼?

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具備什麼?

第一,主觀方面,各個主體都有共同的故意。

第二,客觀方面,主體上必須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兩人或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分別處罰,是指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根據他們的違法情節,明確應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對起主要作用的組織者、策劃者和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的行為人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處罰。

起主要作用,是指組織、策劃、領導、指揮的人,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處罰。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比照處罰最輕的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起輔助作用的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教唆,是指以勸説、煽動的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脅迫,是指用威逼、強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誘騙,是指用引誘、欺騙的方法,使他人實施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即可處罰,即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二、哪些情況算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8、違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户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户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1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話,肯定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也有一些行為是屬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此時必須要符合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才能夠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