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任是什麼?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任是什麼?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責任是需要根據其在違法行為當中的作用來承擔責任。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踐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有策劃者、組織者,有參與者,有教唆者,有被教唆、被脅迫、被誘騙者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説,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為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二、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是什麼?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的範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刑法規定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我們認為,這裏的“單位”應當與刑法規定的“單位”範圍一致,因為本法是與刑法銜接的法律。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
一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二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成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擬製”的人違反治安管理。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員決定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員決定,是單位整體違反治安管理意志的體現形式。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和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是存在着共同行為的,主要指的就是有一些人可能是在他人的組織之下積極的參與到這樣的一種行為當中,所以根據其在違法行為當中的作用程度,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這在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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