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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特徵是什麼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特徵是什麼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特徵是什麼

1、行為主體是兩個人或者兩個以上的人;

2、幾個違法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違法故意。即行為人對於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持故意的心理狀態,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同時,幾個行為人相互明知在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行為人是過失的違法,比如在施工中過失破壞了電力設備等,不能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幾個行為人雖然是故意違反治安管理,但是沒有共謀,只是各自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也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

3、幾個違法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違法行為人各自的行為都是在他們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圍繞共同的侵害對象,為實現共同的違法目的而實施的。他們每個人所參與實施的違法行為,都同違反治安管理的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是完成某一違法活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二、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理

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説,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為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三、違反治安管理減輕處罰的條件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

存在上述的情況的可以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屬於共同違反。比如説雙方未經事先預謀而違反的或者是因為過失原因違反的都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如果存在上述的條件的,一般來説主謀會被從重處罰,被脅迫的或者是誘騙的可以減輕或者是免於處罰。

標籤:治安管理 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