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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一般具有危害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社會管理秩序的特徵,但是該行為還不能構成犯罪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

屬於違反公安機關部門為主制定的行政法律法規,其主要具有以下幾種特徵:

1、 該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它區別於刑事犯罪;不是所有違法上述行為的都屬於違法治安管理法,均需要以情節和後果進行區分考慮;

2、該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即要麼其產生的結果侵犯了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是侵犯了財產利益,這些利益均有被保護的價值和必要性。該行為有確認的人,且該結果的程度達到了對其採取懲罰的措施,即滿足一定的危害標準。所以有的行為雖然滿足侵害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利益等,但是不具有危害社會或者違法治安管理的程度,所以也不會受到治安處罰。

3、 該行為違法了治安管理條例的,應當予以懲戒和處罰,相似與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只是其處罰的情節和內容根據不同的情節和形式進行區分。民事糾紛一般屬於當事人雙方的糾紛,只是針對權利義務進行確認和判定,刑事案件,一般處理比較惡性的事件,被判刑的當事人一般會面臨比較嚴厲的處罰和懲治;而治安處罰一般是對當事人一些不規範的行為,對其產生的不良後果給予適當的處罰,主要是起到懲戒的作用,如罰款、警告、拘留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可能有時既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又處罰了刑法,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三種糾紛都應當予以確認和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評價和判斷,只是有時當事人又面臨徒刑的懲罰又需要承擔拘留的懲罰,此時徒刑吸收拘留,當事人即可只需要承擔徒刑。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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