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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疫情蔓延可以擅自設卡攔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公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擅自封閉高速公路、阻斷國省道幹線公路,不得在公路設置路障阻攔所有車輛通行,切實保障應急救護、生產生活物資運輸;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相關處罰。
如拒不改正,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普通公民拒不改正的,應當以妨礙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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