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疫情蔓延可以擅自設卡攔截嗎
一、為防止疫情蔓延可以擅自設卡攔截嗎?
為防止疫情蔓延不可以擅自設卡攔截,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119條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設卡攔截的本質目的是為了防止疫情的蔓延,從某種程度上來説雖然是為了保障本地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但對於疫情的整個阻斷工作,也必須要在政府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如果人人都能隨便設卡攔截,很有可能會造成其他意想不到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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