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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有哪幾種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規定了三種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有哪幾種

1、警告。指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保證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針對初犯、偶犯、違法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應該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不同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強制措施的訓誡。

2、罰款。公安機關勒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懲戒其違法行為

3、拘留。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較重處罰。這主要是針對情節較嚴重或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拘留在性質上不同於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