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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醉酒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法律1.55W
傳喚醉酒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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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如何計算


鑑於實踐中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為逃避處罰而逃跑的情況比較多,在本法的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的不受辦案期限的限制。考慮到設定辦案期限的目的是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如果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的不受辦案期限的限制,則背離了上述原則,而且可能造成公安機關對行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不作為,從而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因此,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期限,仍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辦案期限執行。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要繼續進行調查取證,案件調查終結後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即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公安機關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因被處罰人逃跑而無法將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被處罰人的,公安機關可以交給與其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收,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由代收人簽名或

者蓋章。採取上述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無法郵寄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待被處罰人歸案時,再依法執行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