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原則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的原則是怎樣的?
勞動法基本原則應當是指貫穿勞動規範,集中體現勞動法的立法指導思想的,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一些關係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勞動立法,守法,執法,司法及其相關學術研究的根基和出發點,是處理勞動問題的依據,反映勞動關係的最一般特徵。
二、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也是勞動合同法的主旨。這裏的平等,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其含義主要包括:
1、勞動者只要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就享有與他人一樣平等的就業機會。這種機會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當事人通過勞動合同最終取得的結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勞動合同法可以依託勞動法的勞動基準規範,對差距過大的合同結果予以矯正,這也是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差別之一。強調機會平等而不是結果平等,能夠促進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積極履行勞動合同義務;能夠促使僱主實現資本增殖,不斷提高工資待遇水平和勞動生產條件。
2、勞動者不應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和非法辭退,並不得降低勞動報酬的其他福利待遇。
3、平等性原則不僅僅表現在締約階段的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階段,雙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儘管僱主對勞動力有管理權和支配權,但勞動者的人格權不受非法侵犯。僱主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強制方法強迫勞動者勞動,不得非法侵犯其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不得以不安全的生產條件和超過法定標準的職業性危害因素場所對勞動者健康和生命權構成侵害。
4、平等性原則並不排斥公權力意志的強力干預,勞動關係雙方實力差距的懸殊性和勞動關係的社會化特徵,為公權力的干預提供了基礎。
(二)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自由反映了商品經濟的本質要求,近代資產階段國家民法確立了這項原則。我國曾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否定合同自由。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特別是《勞動法》頒佈後,逐漸引入了訂立合同自由的理念。但由於長期以來勞動法學界對勞動合同法的私法原則研究不夠,勞動合同的自由原則的內涵和外延缺乏共性認識,因而,公權力意志對勞動合同的自由原則干預太多,造成了勞動關係國家設立或包辦的局面,使現代企業制度在招工用人方面改革步伐太小。勞動合同法確定合同自由原則,必然意味着確認符合法定條件的合意將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割斷了合意自由與行為人追求的法律效力之間的聯繫,此類自由也就失去了法律意義。勞動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與上升為法律的國家意志的統一體。一方面。國家以勞動合同自由原則為勞僱雙方留下較大的行為空間,另一方面,以強行法律規範對人格權和生存權予以保護。當事人的行為只要不違反強行法的規定,就賦予勞動合同法律拘束力。因此,勞動合同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 真正的合同自由應包括自我限制。
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就存在着貫徹始終的一個基本原則及勞動合同法的原則,這個原則包括勞動合同平等原則,也就是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就是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是應當自由的行使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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