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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正常交通秩序如何處罰?

依據具體情節而定。如果是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

擾亂正常交通秩序如何處罰?

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但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交通中供乘客乘用的車、船、航空器等,包括公共汽車、電車、火車、大型和中型出租車、船舶、地鐵、民用航空飛行器等正在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停放在車庫內或停留在車站、碼頭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在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重”:1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2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現實生活中,道路交通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現代的生活節奏都非常快,人員和物品的流到都依賴道路交通,如果阻礙道路交通秩序,是屬於違法的行為,要對當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的。如果是聚眾實施擾亂交通秩序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按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給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