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擾亂秩序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擾亂秩序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擾亂秩序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擾亂公共秩序治安處罰為五日到十日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警告;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佈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的是“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着密切的關係。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