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證人可以拒絕作證麼?
一、根據法律規定證人可以拒絕作證麼?
根據法律規定證人沒有拒絕作證權。
(一)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採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三)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於具體的計算訴訟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四)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不能不承認,近些年來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有所增強,但於先進國家相比,還是落後的。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民主與法制國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識便顯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證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更是公民的一項義不容辭的義務。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同時,要大力深入開展社會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正氣和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風範,為證人提供一個良好、寬鬆的社會環境。
二、證人拒絕出庭該怎麼辦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採取製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説法律上可行。且由於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二)申請公證證明。
目前我國立法層次太低,主要是國務院的規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規章。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採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採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迴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相關人員知道與案件有關的一些事實,是應當儘快的將事實告知有關機關,這樣的話可以幫助案件儘快的進行審理完畢,所以證人是需要出庭作證的,沒有權利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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