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權查閲複製什麼資料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患者有權查閲、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病歷的全部資料。
患者要求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製服務,並在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在場。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公開。
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閲、複製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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