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不符合民訴法規定可以採用嗎
一、什麼是傳來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複製、複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故又稱為非第一來源的證據或派生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理論上對證據材料的一種分類。區別的標準不是是否變更意思表示,而是其來源。
二、民事訴訟法證據的分類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分類,其中並沒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定義。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學理上的分類,研究的出發點就在於能夠為司法實踐中的證據運用提供理論支持。儘管立法上很少對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作單獨規定,還是有必要了解、研究訴訟證明中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運用情況及其原理或技術。由於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特殊情況,在訴訟證明中需要討論的相關問題主要是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據規則)和證明力問題。區分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主要是考慮到這種證據分類在於揭示各種不同證據的可靠性問題。一般而言(不是絕對),原始證據的可靠性要大於傳來證據。這是一個般性的經驗性結論,而這個經驗性的結論反映到訴訟證明理論當中來,就是證據的證明力問題――與證據來源密切相關。與證明力聯繫比較密切的又得聯繫到證據能力問題。這兩個問題不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兩者之間都是證據運用過程中必須涉及的問題,其本身就表明了證據所具有的客觀、關聯、合法等聯繫在一起。
也就是説,傳來證據符合民訴法關於證據分類的形式時,可以採用。但還是會遵循原始證據優先的效力。
從上可知,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的證據作出了明確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證據分類要求的證據才會被採納,不管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都必須以民訴法規定的形式出現,才可能會被採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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