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簽名作證後又否認簽名真實性此證人可以作證嗎?
一、證人簽名作證後又否認簽名真實性此證人可以作證嗎?
不可以的;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或偵查機關所作的陳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況對案件事實作證的人,稱為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於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證人取證時已經簽名,證人自己以後能不能改?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有相關規定,因為證人證言受到自身感知能力、記憶力、表述力以及案發時的客觀環境因素的影響,這些主客觀因素都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程度有影響,對所證明的情況,後來又發現所説的情況有誤,就可以更改。
一方當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證言,且證言重疊即證言反覆,法院又無法查清的,應確認證言無效。
證人在第一次庭審中作證庭後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審中又推翻其證言,如果無相應證據證明的,應對其在第一次庭審中作證的證言為準來確定有無證明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證人在作證了之後是必須要確認案件的事實,但在作證之後又否認自己的簽名,那麼這個證據就沒有任何的參考性,同時對於案件的審查,也不會以此證據來進行判決,如果情節嚴重作偽證是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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