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
一、單位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之規定,單位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單位出庭由單位授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出庭。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單位出具的文件,可以作為書面證言。但單位法定代表人個人形式的書面證詞,僅能代表個人。
二、作為證人所具備的條件
1、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並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訴訟角色上,瞭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鑑定人等)應當優先履行證人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是,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夠辨別是非並能夠將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準確表達出來,如盲人講述所聽到的情況,聾、啞人講述所看到的情況等,依法也可以作為證人。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
3、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説,據説等的間接感知。
三、證人出庭的流程
(一)向法院提出申請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請證人出庭,是需要法院審查的,法院如果審查後認為與案件有關,可以通知證人出庭;所以申請書一定要寫清楚證人出庭想證明什麼?與本案的利害關係。
(二)代理人在開庭錢告知書記員有證人出庭
書記員會告知主審法官,有證人出庭的情況,法庭會在開庭前讓證人出去在法庭外等候。
(三)書面的證明材料
證人一定要寫出書面的《證明材料》,讓法庭知道證人出庭想證明什麼,能證明什麼。
(四)出示身份證,讓法庭審核
證人出庭一定要帶身份證原件,並且帶一份複印件,最好身份證正反覆印到一頁紙上。
證人對案件的審判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只要掌握合法的證據或者合法的親身案件經歷,都是可以作為證人出庭。屆時在得到法院的批准以及準備相關的證據,按照規定出庭作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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