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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是否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1.92W
二審是否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為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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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期間可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二審期間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中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一審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證人證詞,二審還應該繼續對一審的證據進行審查,在二審可以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