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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嗎,該如何收集

每次看警訊,相信大家對裏面提到的各種各樣形式的證據感興趣。那麼在現實的案件處理中,網絡犯罪越來越佔據很大的犯罪比例,電子證據是近些年才出現的證據形式,它算是實物證據嗎?實物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做了具體介紹。

實物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嗎?該如何收集?

一、電子數據屬於實物證據

電子數據本身就屬於證據的一種。

電子數據是訴訟證據的一種。電子證據是我們習慣上的稱呼,而法律上的名稱為電子數據,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包括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電子數據證據的特性

電子證據與法律上的傳統證據類型在表現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電子數據證據最根本的特點在於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技術性、便捷性和風險性並存

電子數據證據的高科技性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技術性使得電子證據具有收集迅速,易於保存,佔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可以反覆重現等優良特點。製作和存儲電子數據的設備極為便捷,當今社會的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高科技產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寫、錄音、拍照、攝像、上網功能於一身;製作出來的電子數據信息量大、內容豐富,能夠瞬間記錄,易複製且上載至網絡後極具開放性,人人都可隨時製作、查詢、上載、下載電子數據證據。但另一方面它必須依賴於一定的技術設備和技術手段而存在,它是電子技術的產物,離開了這些儲存技術、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電子數據證據就無法存在,也無法再現。電子數據又極易遭受到外來的破壞,如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襲,監聽、竊聽、截取、篡改、刪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後不憑藉技術手段很難識別,其承載的設備又往往輕巧便攜,小小的物理撞擊便有滅失之虞。同時,操作失誤、電力系統通信網絡故障也容易導致其更改甚至滅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術的不斷革新也讓其難辨真偽。

(二)精確性、複合性和無形性相隨

電子數據證據的精確性體現在能夠直觀、動態、形象地記錄案件事實,有效減少證據鏈條節點,而且穩定、抗干擾,歷經歲月仍可呈現事實原貌,不夾雜主觀因素。很多時候電子證據不僅體現為文本形式,還集合了影像、圖片、聲音、圖畫等多種形態,具有較強的複合性和表現形式的多樣性。由於其藉助計算機及其網絡系統傳播,與傳統證據的運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認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別。電子證據實質上是一堆按編碼規則處理成的“0”和“1”,這些編碼數據以聲、光、電、磁等形式存在於媒體介質之上的,是無法直接觀看的無形體,看不見,摸不着,只有通過特定的設備和技術才能顯示為肉眼可見的有形內容。

三、電子數據證據的分類與常見形式

(一)具體分類

根據載體不同,電子數據證據可分為:

(1)存儲於個人計算機(包括單機、平板電腦等)內的證據;

(2)存儲於網絡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包括網站、雲技術等)內的證據;

(3)存儲於計算機以外的電子產品(手機、數碼相機、錄音筆等)內的證據。

根據外在表現形式不同,電子數據證據又可分為:

(1)文字形式證據;

(2)圖像形式證據;

(3)聲音形式證據;

(4)多媒體形式證據;

(5)應用程序形式證據。

(二)常見形式

(1)聊天記錄。如在離婚案件中常證明對方當事人有第三者的證據。

(2)遊戲、QQ、支付寶等網絡賬號。如常作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3)電子郵件。如作為合同要約、承諾、變更、追加及時效中斷的證據使用。

(4)網上銀行的轉賬記錄。如常作為債務履行的證據。

(5)電子文件,包括電子合同、電子提單、電子保險單等。如經常用作證明合同內容的證據。

(6)電子考勤記錄。如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作為存在勞動關係和出勤情況的證據。

(7)網站信息。如作為事實存在或某項計算依據的證據,如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等。

(8)個人博客。如作為案件事實發生、經過的證據。

(9)智能手機、數碼相機、數字固定電話等攝錄的照片、視頻、錄音資料。如經常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發生經過的證據。

四、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保全原則

在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保全方面,我國的法律目前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可以參照其他有關證據收集、保全的相關規定來確定電子數據證據收集、保全的操作細則。

(一)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原則

證據法學家何家弘教授指出,“在取證、舉證、質證、認證這四個司法證明的基本環節中,認證是最關鍵的環節,離開認證整個環節,司法證明的任務就無法完成。”這就是説電子證據的收集認定在民事訴訟中佔據着重要的地位。電子證據的收集措施必須規定合法的調查措施程序才能被採信,電子證據要制定詳細的收集措施,在民事訴訟法中要制定具體的相關條文,還要建立詳細的電子證據的審查制度,認真地審查電子數據的來源,審查的內容包括電子證據是不是真實的,是不是有人為的故意的偽造、篡改或刪除;收集電子證據的程序和使用的工具有沒有違法;電子證據與需要證明的事實是不是有聯繫等方面。為了有效地保護電子證據,建立電子證據的保全規則,首先,要保護好存儲的計算機數;其次,要求網絡服務者提供嚴格遵守保存管理控制下得來的信息,並規定一定長度的保存週期;最後,要嚴格遵守電子證據的限制條件,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保障,進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

(二)電子數據證據的保全原則

電子數據證據作為證據類型的一種,必須遵循證據保全的一般規則。但因電子數據證據的特性,又決定了電子數據證據的保全需要採取不同於傳統證據的方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證據提取的一般原則,電子數據取證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對電子數據證據的收集必須依法進行,包括收集的主體要合法,收集證據的程序要合法,取證的技術方法要合乎規範。比如,個人採用黑客軟件非法侵入他人的計算機系統盜取的電子數據,會因採取非法手段獲取而不具備可採性的。

2、及時性原則。

電子數據通常存在於計算機內存、存儲器或網絡中,非常容易受到改動、破壞或滅失。計算機內存中的電子數據隨時會因被覆蓋而消失;大部分的存儲器都有容易損壞的缺點;網頁隨時都可能更新,原有的內容隨時會被刪除或者覆蓋。這些情況都要求及時對電子數據及時進行調取、固定和備份。

3、關聯性原則。

電子數據的關聯性原則,要求電子數據的內容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着某種客觀聯繫,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實際作用。電子數據證據對於案件有無聯繫,決定着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明力。因此,在電子數據取證過程中必須收集與案件事實有關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證據。尤其是網絡電子數據證據,因為網絡信息內容龐雜,第一手信息的關聯性最強,轉載、轉發的信息關聯性就要大打折扣。

4、安全性原則。

由於電子數據極易受到破壞及毀損,為確保電子數據證據的安全,在電子數據的保全過程中應當保證:一是要依靠專門技術。計算機技術屬高新技術,一般個人自行對電子數據證據保全必須以能夠保證電子數據不被損毀為前提。二是保管環境應當安全。存儲器對環境要求很高,靜電、磁場、温度、濕度、重壓、震動、灰塵等環境都可能使存儲器的物理性質發生改變,進而影響數據的真實性,甚至使電子數據毀損,因此電子數據證據的保管環境必須是安全的。三是做好備份。對電子數據應當及時備份,而且不僅做一份備份,防止因存儲器毀損而無法讀取電子數據內容。四是要儘可能將電子數據證據轉化,即如果電子數據的內容可以轉化為其他介質的證據則儘可能轉化。例如,將一份數碼圖像印成照片,比存放在光盤、U盤等存儲設備裏更安全,更便於使用。

由此可見,實物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嗎,答案是肯定的。電子數據的特性、分類、常見形式、收集形式以及審查的內容和方法都一一印證了電子數據就是實物證據其中之一。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也為越來越多的網絡犯罪提供了有力證據,對這一類的罪案破案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

標籤:電子 證據 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