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交換制度的特徵是什麼?
一、證據交換制度的特徵是什麼?
證據交換制度的特徵主要是:
第一、由於民事訴訟是利益的再分配,很多當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法,去衡量法官的司法行為;
第二、當事人僅憑口頭或單方證據諮詢某些人員,以諮詢意見的可能性結論衡量法官的司法行為;
第三、複雜民事案件的認識不統一,其結果多樣性,不同的法官審理同一個複雜的案件,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實體公正也是有侷限性和模糊性的。法官審理案件不可能像小學生做算術題那樣,只能得出一個惟一的正確答案。
第四、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不一致性,就每一個具體案件來説,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都不是“絕對真理”而只能是“相對真理”,有些當事人自己認為客觀事實有理,但沒有法律事實的證據。由於我國國民的法律素質不高,出現一種奇怪的現象,往往被告在一審訴訟程序中是消極訴訟,到二審訴訟程序中積極訴訟,造成了一、二審審理中對事實認定的不一致。
由於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交換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對於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因此就會出現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證據交換,對方當事人往往要有反駁的證據,而此時舉示證據卻已超過了舉證期限的問題。因此,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這就要法官庭前通過初步審核案件訴訟材料,瞭解案件的爭議焦點,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要根據案件的爭議焦點和證據,指導當事人舉證,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這樣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證據交換的啟動採取的方式可以由審判員自己決定或由當事人申請進行證據交換。證據交換的結果要製作筆錄,將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記載於證據交換筆錄中。
綜上所述,在審判的時候需要雙方將證據都交換後才可能開始後期的流程,因為如果對方的證據是假冒或者突然間得到的會讓一方措手不及而難以應變,這是對雙方都不公平的事情,所以需要在庭前就將有關的訴訟材料就直接交換完畢進行研究。
-
詢問證人地點的規定是怎樣的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
-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免舉證嗎?
一、法律規定民事訴訟免舉證嗎?法律當中沒有規定民事訴訟免舉證,任何情況之下,民事訴訟都必須要有舉證這個環節。我國法律當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對於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是小舉證的規定的。民事訴訟舉證與質證期限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並且經過人民法院准許。質證時間...
-
民事訴訟法舉證有效期是多久?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
-
民事訴訟中對原告舉證期限的要求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中對原告舉證期限的要求是什麼?民事訴訟原告的舉證期限一般在一審階段,不會少於十五天,但若是在二審期間,那不會少於十天,且若是當事人想要補充舉證,那具體的期限還要跟法院來進行協商來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