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錄音後不來作證錄音就一定無效嗎
一、證人證言錄音後不來作證錄音就一定無效嗎?
不一定,證人通過錄音作證的,在證據種類上屬於證人證言和視聽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證人具有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並經法院准許不出庭的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存在的問題
證人出庭作證率低,是我國法院系統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來一直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很複雜,如證人不能受到較好的司法保護、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及損失得不到合理及時的補償、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時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措施等等。勿須諱言,司法程序上的問題,通過司法手段解決是最有效的。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是對國家承擔的一種義務,因為犯罪不僅僅被看作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而且還涉及對社會關係的侵害,國家要維護這種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也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休慼相關。因此,每個知道刑事案件情況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依法享有作證豁免權的除外),這是公民對國家的一種義務,國家有權使用強制手段迫使證人出庭作證。但是,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人身、財產糾紛的,即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權”問題。那麼,在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如果是義務,那麼是對誰的義務?這是我們首先要在司法理論上明確的問題。
如果證人不存在着不能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而當事人手中又只有證人的錄音,沒有其他任何有效的證據的話,這種情況下錄音能夠取到的證明效率當然是有限的。就是説很多事情上,大家不能把太多的希望都放在正人身上,收集的其他直接證據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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