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為十五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為《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解釋》出台前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並無確切規定,僅規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制,《解釋》規定了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新增規定了小額訴訟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以上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實務工作的開展。
二、簡易程序的特點
(一)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二)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四)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五)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六)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七)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三、適用簡易程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對於簡易程序的適用是需要符合條件的,一般是在訴訟案件的案情比較簡單的情況下進行適用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認定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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