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答辯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答辯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答辯期限可能是十五日、也有可能是三十日。具體答辯期間的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百六十八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案件的被告,若是想要提出答辯請求,需要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十五日內、或者是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具體的時間,需要集合實際的情形、結合《民事訴訟法》與答辯狀有關的規定來確定。
二、答辯期和舉證期有何區別
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答辯期,先於舉證期結束。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答辯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若是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寄送的訴狀副本之後的既定期限內不起訴,那麼在答辯期間屆滿後,即使被告在答辯狀中闡述的理由十分充分,該答辯狀通常也不會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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