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交換規定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決定法院判決的基礎,一切事實都應當通過雙方提供的證據加以判斷。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只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這就要求證據要提前交換,讓對方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質證。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民事訴訟證據交換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證據交換的概念
證據交換是指庭審前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方面的信息。
二、證據交換的目的
為了固定證據,固定當事人爭議焦點。就其本質來看,仍是法院進行審前準備的一個組成部分,為了雙方當事人瞭解對方掌握證據的情況,而產生正常意義上的有效抗辯,同時,法院通過證據交換,熟悉案情,以便開庭審理能夠集中有效進行,提高訴訟效率。
三、證據交換的規定
1、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4、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5、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6、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7、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8、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證據交換規定並沒有成體系的法律條文只是散見於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一般來説,證據需要提前提交法庭,由對方在舉證期答辯期內進行質證。這樣既提高了法庭審判的效率,又可以充分的發揮質證的作用。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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