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規則
有關民事訴訟中舉證規則,由當事人進行舉證,應當遵守以下條例:
一、不論是原告起訴還是被告反訴,只要有一方提起了訴訟,那麼就要有相關的材料來證明;
二、對於需要上訴或反駁的事情有有力的證據來支持,證據不足或者無法支撐所要陳述的事實,那麼舉證人便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三、舉證之時法院需要向當事人闡明與舉證相關的一些事項,以便當事人在期限內更好的完成舉證;若當事人沒有辦法自行收集證據,則可以向法院請求收集證據;
四、有以下相關的侵權訴訟的,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1.與專利有關的侵權問題,則由涉嫌侵權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2.由危險作業而導致的侵權訴訟以及因為環境引起的損害問題,均由加害人承擔舉證責任;
3.由一些不確定因素像是建築設施倒塌等造成的訴訟,若要證明受害人沒有過失,那麼由其所屬人或者是管理者進行舉證;
4.由動物(只説飼養)造成的侵害,則由與動物有關的人員負責舉證責任;
5.由於產品缺陷導致的問題,由生產者根據相關的規定來承擔舉證責任;
6.由於幾人共同導致的損害,則由實施人承擔舉證責任;
7.醫療行為的侵權行為,由相關的醫療機構來證明所造成的過失與醫療行為沒有關係來進行舉證。
五、有關合同事件的,由主張合同生效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另一方承擔對合同變化事實的舉證責任,如若對當時合同履行義務有異議的,由具有履行其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對代理權有異議的,由主張有權力的一方承擔責任;
六、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七、如果沒有相關的規定來確定哪一方進行舉證的,則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以及綜合了各種因素來確定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
八、除了有關身份關係的案件,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承認,那麼另一方當事人不需要舉證;
若一方當事人在經過審判人充分説明之後仍然持不承認也不否認的態度,那麼視為承認事實;若是經過委託代理,那麼委託代理的態度即當事人的態度,未經受理的代理除外;審判時當事人在場,代理人承認事實不否認的,也視為承認該事實;
九、有需要舉證的那麼就有不需要舉證的:
1.人盡皆知的事情;
2.規律及定理;
3.由生活經驗或者相關法律及規定能夠推出的;
4.由法院判處生效的事實;
5.由仲裁機構決定生效的;
6.由相關有效的文書證明過的。除了第二項以外,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能夠推翻的話也是可以的。
十、向法院提供證據的,需要原件,如果自己沒有能力保存的,則可以向法院核對沒有異議的複製品;
十一、對於一些外來的東西,則需要相關的證明手續;
十二、提交的外文文件應當有中文譯本;
十三、涉及他人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利益等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十四、當事人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分類編號,材料的來源以及內容也要有簡單的説明,簽名、蓋章等都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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