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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日常生活當中,有時候大家在涉及一些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時候,在法院提起訴訟時會有代理人來代替自己行使一切權益。通常人們理解的代理人就是隻可以為自己進行代理。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在雙方代理這一種情況。那麼雙方代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小編將為大家進行詳細介紹。

雙方代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 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廣義的雙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這裏採狹義雙方代理的概念。雙方代理之代理有雙方,可以肯定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就是“一僕二主”。在雙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代理人既要為本人代理,又要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為本人計算,雙方代理之代理人為“二主”哪一主計算,就成了兩難。結果很可能會損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雙方都認為被損害了。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雙方代理,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曾規定了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現行法沒有規定應該是一個疏漏,但通過對已有法律規定的推斷,應認為雙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以是否損害本人利益為要件,禁止雙方代理。如果雙方代理之代理人與任何一方都沒有串通,即“兩家通吃”,則可以適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雙方代理對本人的效力。

二、 雙方代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雙方代理 是指即作為賣方的代理人又作為買方的代理人。惡意串通是指代理人與第三人為謀取利益損害被代理人的行為,並且代理人與第三人同時存在意思聯絡。惡意串通在民法和合同法上都規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是,雙方代理不是惡意串通。

此種代理實際上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行使中違背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而濫用代理權的結果。 雙方代理行為是否當然無效,也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雙方代理經過本人的同意可以生效。

由於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違背代理權的基本原則,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所以各國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濫用代理權的一種。代理人同時以雙方當事人的名義實施同一項民事行為。合同本應是雙方當事人獨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而雙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後果必然有損被代理人雙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種行為為法律所不允許。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關係,如造成損失亦應由代理人承擔責任。

雙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風險就是代理人欺騙雙方的被代理人從中漁利,自己代理也存在這樣的風險。按照現在比較流行的信息不對稱原理,代理人對這兩種情況下被代理人的情況一清二楚,被代理人處於劣勢。按照人性惡的前提,無效是比較合理的後果。

通過小編介紹,大家可以知道,在我國法律法規中是允許雙方代理存在的。只是雙方代理一定要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雙方代理在行使自己權益的時候,一定要明確我國法律法規,在進行操作的時候,不可有違規操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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